返回首页

食品安全法对营养标识的处罚规定?

192 2022-10-08 17:13 周民   手机版

一、食品安全法对营养标识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成分、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所以购买食品时我们也要关注食品营养标识,避免购买不健康的食品。

二、什么添加剂可以不标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INS 号)。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 %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三、食品添加剂的编码由什么组成?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由前3位数组成,其中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数字“1”代表食品、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

“01”代表粮食加工品;

“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

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

“01”代表食品添加剂;

“02”代表食品用香精;

“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确定之后不能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新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除了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等信息外,还增加了一个二维码,用手机扫码后,在手机屏幕上还会显示出该公司的“住所、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等更多信息。

对我们消费者而言,新标志“SC”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实现食品的追溯,这是对生产者安全生产的一种鞭策。

同时我们在购买蜂蜜及其他食品时,用手机扫码后,在手机屏幕上还会显示该蜂蜜及食品的原料从哪来、在哪加工、何时产出等等,也让我们买得更加放心、安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