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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大量鲮鱼死是什么原因和怎样解决?

438 2023-07-31 09:27 admin   手机版

一、鱼塘大量鲮鱼死是什么原因和怎样解决?

鱼类中毒  ,一般无季节、天气和昼夜之分,随时都可能发生。但鱼类的氨氮中毒多发生在连续晴天,并多在午后。药害多与农田施肥、鱼池施药或工厂排污相关。尤其是在农作物生长季节、病虫害流行期间和鱼病流行期间较为严重,死鱼现象白天、夜晚都可发生。

解救措施

发生鱼类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注入大量新水,排除池内老水,边排边灌,直到池鱼恢复平静。若无水源,应立即将池鱼转入无毒的池塘中或网箱中暂养,待池水处理后在放回原池塘中。同时,根据中毒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若是由辛硫磷、除虫菊酯类农药等引起的中毒,可泼洒生石灰浆解救,一般每亩水面用生石灰25~35kg。

对酚类药物引起的中毒,可用人尿解救,一般每亩水面用人尿300~400kg 泼洒全池。对硫化物、氨氮化合物引起的中毒,可用光合细菌解救,每亩水面用光合细菌6.5~7.5kg。对由藻类引起的中毒,可用0.8~1mg/L 螯合铜溶液灭藻,转天全池泼洒葡萄糖或水产用泼洒型VC。对代森铵类引起的中毒,可用硫代硫酸钠解救。

二、潮白河4月1号禁止钓鱼吗?

是的,潮白河4月1号禁止钓鱼。

因为4月1号是潮白河的禁渔期开始时间,为了保护潮白河内的鱼类资源,禁渔期将持续到6月底。

在禁渔期内,所有的渔民和游客都不得在潮白河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同时渔政部门也会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以确保禁渔期得到全面的贯彻。

禁渔期是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禁止渔民和游客在河流内捕捞,可以有效避免过度捕捞和乱捕乱放的现象,保护河流内的大量鱼类资源,同时也能保护鱼类的繁殖和生长环境,为河流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禁渔期的实施,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倡导环保理念,共同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

是的,潮白河在4月1号禁止钓鱼。

原因是为了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维护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钓鱼期间,会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影响河流的生态平衡。

此外,禁止钓鱼也可以有效避免人类活动对河岸、河床、河流等环境的破坏。

因此,禁止钓鱼可以保护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平衡,维护自然环境的和谐稳定,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如果非法钓鱼行为被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毒猫什么罪?

毒猫可视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四、别人在我家水缸里下农药,是不是投毒罪,

必须是,农药过多致死。无论是否有精神问题,有确凿证据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证据确凿,告他,赔钱,送进号子。不然还会放

要有证人或者证据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辩卖尺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罪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配迟、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携高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如果别人将有毒物质投放到你家水缸,如果没有造成后果,可以定性为杀人未遂罪。而不能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陪死它

报案!要判刑的

五、农业农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捞案件?

2018年7月25日,农业农村部公布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损没纳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涉渔典型案件。

农业农村部介绍,春、夏季是我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和生长期,为了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从每年5月1日起,在我国沿海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以来,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压实执法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有效开展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佳状态”保持了“史上最严”执法监管态势,保障了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执法过程中,各地渔业渔政部门积极作为,查办了一批涉渔违法违规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据不完全统计,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累计派出执法人员19万人次、车辆2.2万辆次、船艇1.5万艘次,检查渔港码头3.4万个次、渔船34万艘次、市场1.3万个次、渔船网具修造厂点2242个次,海上巡查37.4万海里,查办案件3946起、涉案人员504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0件、涉案人员523人),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231艘,没收非法渔获物86.8万公斤,行政处罚1679万元。

为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损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渔政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继2017年12月发布“亮剑2017”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后,农业农村部第二次集中通报渔政执法监管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辽某渔35127”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查获“辽某渔35127”“辽某渔运85030”“某捕渔0109”等8艘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出海并携带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8艘渔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8.4万元的处罚。

二、“辽某渔23037”等2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11日,山东省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联合三山岛公安边防大队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获“辽某渔23037”等20艘违规出海捕捞渔船,刑事拘留62人,其中57名船员涉嫌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5名船员家属因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一次性查处船舶、刑事拘留人数最多的涉渔案件。

三、辽宁省水产品运输车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案

5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在大鹿岛码头查获3台水产品运输车涉嫌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1103公斤。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枯握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案

5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东海渔政大队、湛江市开发区公安边防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获4名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的违法作业人员。当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被公安边防部门刑事拘留,1人因年纪大、并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00公斤非法渔获物被没收。

五、“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0.7万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非法渔获物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船长朱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处理。

六、“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获“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3万公斤。目前,渔获物被没收并作为证据在冷库中保存,涉案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违规渔船扣船点。

七、“苏某渔11396”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鳗苗案

5月31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与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获“苏某渔11396”等8艘非法捕捞鳗苗的渔船,刑事拘留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1人涉嫌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

八、两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6月7-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皮侍查获两艘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渔获物。目前,两艘涉渔“三无”船舶被强制扣押,拆解手续正在办理中。

九、“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警总队在海上联合巡查过程中,一举查获“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违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捞船舶未刷写船名号(船主为山东籍),涉及非法渔获物6.7万公斤。目前,非法渔获物被全部没收,10艘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高塘扣船点。

十、“辽某渔23811”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查获“辽某渔23811”“辽某渔运25105”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2.4万余公斤。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6艘非法船舶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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