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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禁渔期新规定2022

458 2023-04-24 15:54 admin   手机版

一、汕尾禁渔期新规定2022

渔期由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缓丛局规定。禁渔期是根据鱼类的产卵繁殖和生长的季节而定的,根据鱼类的这一规律,2022年内河禁渔期已从3月1日开始了,一直到6月30日结束,为期4个月。

一、禁渔范围

1.国库渔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含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二、禁渔要求

1.船舶所有人要做好渔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在固定泊位停泊,严禁堵塞航道,严禁在休渔停泊区电焊、明炉生火、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等。

2.坚决落实船籍港休渔规定。因船籍港泊位不足无法安排停泊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在汕尾市内统筹安排。严禁休渔船舶跨省、跨海区休渔。

3.所有免休渔船须配备AIS 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取消免休资格。

4.免休渔船要严格落实免休渔船进出港报告郑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三、禁渔期处罚措施

1.免休对象的渔船为纳入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且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不属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休渔期间所有涉渔乡镇船舶一律不得出海作业,违者将取消该船登记资格,并视为“三无”船舶进行处置。

2.国库渔船在休渔期偷捕、载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违反防台防汛等相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采取休渔结束后禁止离开渔港一个月的强制措施,按规定取消或扣减当年油补额度。

3.已安装第二代智能化AIS终端的渔船,严禁私拆终端扰让、私自更换或屏蔽终端。对违者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禁止离港出海作业。

4.从事走私、偷渡、运毒、“电、炸、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

5.为违法违规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物资补给等帮助的,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21年的新禁渔法?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要求,本着“总体稳定、局部统一、减少矛盾、便于管理”的原则,决定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七)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八)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九)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相应废止。

三、浙江东海禁渔期新规定2021

1.规定了休渔作业类型。即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规定了休渔时间。其中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第三条规定了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资源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森如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在中国,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往往同时并用,即在一定时期内在划定水域内禁止捕捞。如中国政府对吕泗渔场规定每年的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止捕捞大黄鱼和小黄鱼的禁渔期;中国沿海近岸幼鱼出现高峰季节对定置张网实行不得少于两毕斗个月的禁渔期等。在内陆水域的鱼类繁殖或越冬季节,也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禁渔期,大致可分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渔两种。

休渔规划:

1.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2.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3.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4.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5.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此数启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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