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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修订版

332 2023-06-26 08:31 admin   手机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修订版

法律主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嫌歼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庆键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芹差冲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有关耕地保护具体政策有哪些?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首卖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袭薯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耕地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1、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2、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耕地的保护提者禅逗出了要求。政府部门要严禁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对土地用途进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盐碱化,确保耕地质量。

有关耕地保护具体政策: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启渗锋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悄晌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扩展资料

耕地保护体现的方面:

1、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2、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加强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喊宏重要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耕地的保护提出了要求。政府部门要严禁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对土地用途进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盐碱化,确保耕地质量。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首卖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袭薯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二、耕地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1、数量保护

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2、质量保护

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是解决人地矛盾、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对耕地的保护提者禅逗出了要求。政府部门要严禁违法使用耕地的行为,对土地用途进行管控,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同时,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耕地盐碱化,确保耕地质量。

有关耕地保护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二、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三、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饥尺闭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五、进一步加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力度。坚持实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对占补平衡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确保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方案落实。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实现耕地先补后占。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的管理。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要及时调整补划。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其余审查内容在建设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进行,并主要由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把关。一些基础性、技术性的审查主要由市、县把关,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批资料按照审查内容的调整要进行相应简化,对报批资料符合要求的,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部分区段在开工初期确实无法准确确定用地面积的,可将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等工作,放在批后跟踪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有关图件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八、对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经报部同意后,可以先期动工建设,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九、规范补充耕地费用的使用管理。对各地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省、区、市为单位,烂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和“多缴费,多安排”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资金安排到缴费地区。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对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7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各地在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资金配套后,也要按照“以收定支,收困宴支挂钩”和“多缴费,多安排”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资金及时安排到缴费地区。部在安排项目时,将根据各省、区、市的推荐和排序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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