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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让种树是什么政策

381 2023-06-22 23:13 admin   手机版

农村不让种树是什么政策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在基本农田里种树违法,包括种果树。这是《土地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虽然法律规定了不允许在基本农田里种树,但是没有规定怎么处罚和处罚标准,只是说要责令恢复原样。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尤其不能在基本农田里种速生丰产林。这个,不仅法律规定不允许,而且国务院还点名提出要重点控制,严格处理。

2、在非基本农田种树不违法。根据是: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顷凳农民在非基本农田种树违法,只是说要节约利用土地。

3、国家鼓励退耕还林,利用废弃地发展林果产业。在造林、营林,以及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培育、修复上,国家每年都有补贴、补助等各项扶持政策。

如果土地没有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基本是不受限制的,可以种植经济作物或者果林业,向我们这边丘陵地区,因为耕地灭有被纳入基本农田,现在大家都在耕地上面种植果树、茶叶或者其他树木。相关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理,同时还得到了支持。

对于一些坡耕地或者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地进行种树,是完全符合我国退耕还林政策的,雀升旅一方面笑弯你为国家退耕还林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你还可以享受国家的退耕还林补贴。另外还有一种好处是,土地管理法里,对于在荒地上面发展果林业的,其后代如果户口已经迁出,还可以申请继续承包,相当于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7条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3、其他。

耕地不光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人类维持生命的根本,如果耕地被占用或破坏,我们的粮食生产就会逐渐的减少,有天我们的生命可能都会无以为继。尤其像我们国家这种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对于耕地的使用保护就非常的重要,那么我们国家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闹皮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哪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液缓差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新土地使用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有哪些”,以上就是新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所有条款。我们国家对于耕地的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就是说占用了耕地的必须开垦出与被占用耕地面积同等的耕地,而且不是不得已非得占用耕地的的情况下,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搞建设。想要了解更多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欢迎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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