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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部副部长名单?

346 2023-06-04 08:20 admin   手机版

一、中国农业部副部长名单?

中国农业部副部长:

韩长赋:部党组书记、部长

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张桃林:副部长

屈橡缓冬玉: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于康震: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叶贞琴: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简介: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农业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农业部成立于1949年10月,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农业部、林业部和水产部,设农林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农林部,分设农业部和林业部。

1982年5月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198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桥仔案,撤销农牧渔业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农业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将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梁消模和国应急管理部;

将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农业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现任领导:

韩长赋:部党组书记、部长(2009年12月)

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2012年3月)

张桃林:副部长(2008年8月)

屈冬玉: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15年6月)

吴清海: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7年9月)

于康震: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13年6月)

宋建朝:部党组成员 (2017年10月)

唐华俊:部党组成员、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2016年12月)

毕美家: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2015年12月)

张仲秋:国家首席兽医师(2015年2月)

马爱国:部总畜牧师(2016年12月)

张合成:部总经济师(2017年9月)

二、45种野生动物2020年底前停止养殖?

2020禁养bai野生动物名单中没有青蛙。

1、2月20日,du国家林草局相关负责人向中新社表示zhi,三部委尚未发布相关野dao生动物名录,更没有发布禁食名单。

2、3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老粗丛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表示,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3、而且,农业农村部已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侍樱等大部分养殖龟鳖,以及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凳派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等名录,按照水生物种管理。

4、也就是说,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类,以及蛙类中的牛蛙和美国青蛙两个引种,是可以养殖食用的。

注意事项:

1、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其中表示,禁止捕捉、食用野外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就算是养殖也不行。也就是说,除了水生野生动物,比如说鲫鱼、黄颡鱼等。

2、当然陆生动物中,家畜家禽是可以继续喂养的,包括猪鸡鸭牛羊鹅,还有不太常见的兔子和鸽子。之所以这些东西可以被喂养,其实还因为养殖的时间

是的,近日,国家林草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于竹鼠、果子狸、豪猪等45种野生动物,《通知》明确要求要积极引导有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

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要充没姿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通知》要求要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森瞎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

要迅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此察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误解和疑虑。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化解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大河报网-45种野生动物2020年底前停止养殖

三、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慧闭液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的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是指,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海关负责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的原产地认定,农业部协助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税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上述政策。第四条 农业部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区域、船名船号和主要捕捞品种等情况送海关总署备案,并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直属海关。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将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和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海关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工作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第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办理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手续程序:

(一)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前,应向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向所在地处级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1)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

(4)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正本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若企业所在地处级海关接受初审,需报直属海关核准)经审核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船名船号),通知进口地海关。

(三)企业持《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货物仓单或提单等单证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进口地海关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企业申报的自捕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查验,无误后办理不征税验放手续。第六条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见附件一)一式四联,第一联报直属海关(或所在地处级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联报送农业部渔业局;第三联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第四联由申报企业留存。该《申报单》须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须在“郑重声明”栏中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严禁以自捕水产品名义运回龙虾、象拔蚌、甲鱼、海藻和鲜活前物的鲑鱼、虾、蟹、贝类水产品。如确有自捕运回的,由农业部认定后书面通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审核验放。第八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报送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季度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自捕水产品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填报农业部渔业局。第九条 农业部渔业局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态蠢运回自捕水产品的情况汇总后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备查。并同时向所有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第十条 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将不定期对有关远洋渔业企业的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对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如实举报远洋渔业企业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将视情况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远洋渔业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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