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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鱼禁捕规定

246 2023-05-14 23:29 admin   手机版

一、刀鱼禁捕规定

从2019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桐姿搏。按照规定,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河蟹)捕捞实行专项管理。

一、禁渔期规定:

1.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

2.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

3.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

4.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

二、禁渔作业类型:

1.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2.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刺钩、迷魂阵、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的渔具。

3.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局祥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第二条 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册滚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族颂哗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兆行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客观: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樱昌;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详前历细介绍一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启灶三条悄悔扮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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