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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

189 2024-01-14 19:19 admin   手机版

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市内公务来客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各处(室)召开业务会议,应到局办公室开具《会议就餐审批单》,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全局性、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来客本着热情周到、对口接陪的原则,由相关处(室)接陪,其他无关处(室)和人员可以不陪。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一般掌握在2—3人。 3、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有关处(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到局办公室领取《来客就餐审批单》,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4、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必须“两单一票”(审批单、菜单、...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2、市内公务来客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各处(室)召开业务会议,应到局办公室开具《会议就餐审批单》,由各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全局性、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外来客本着热情周到、对口接陪的原则,由相关处(室)接陪,其他无关处(室)和人员可以不陪。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一般掌握在2—3人。 3、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有关处(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到局办公室领取《来客就餐审批单》,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必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4、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必须“两单一票”(审批单、菜单、正式发票)齐全。 5、严禁先斩后奏。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两单一票”不全的,不予核批。 6、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总额。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金额范围内,不得突破。一般掌握在每客30元以内,省以上及外地重要客人掌握在每客50元以内。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中午接待客人一般不安排酒水。晚上接待必须使用酒水的,须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不允许使用酒店酒水。特殊情况下需在酒店拿酒的,须经主陪领导批准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安排用烟,必须上烟的一般控制在20元/包左右。填单、审核、批准各环节都要按以上原则确定总的开支额度。 7、公务接待因特殊原因超出批准的限额的,事后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超出批准限额1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不能说明超额正当理由或局领导未批准同意的,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行承担,从本人次月工资中扣除。 8、公务招待一般应到定点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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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所的职责是什么?

县国土资源所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山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山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山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山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二、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三、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年检等工作。

四、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监管土地交易市场;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土地评估结果;审核认定评估机构的土地评估资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组织实施矿山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县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管理矿山产品运销;负责矿山督察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六、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证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评价、鉴定;审核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统一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审查认证测绘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

八、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九、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山、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管国家、省、州财政划拨的关于土地、矿山、测绘方面的事业经费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

十、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山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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