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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261 2022-12-13 11:32 尉迟之   手机版

一、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和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和业务指导。市粮油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锡山区、惠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城郊分局,负责本辖区或者委托管理范围内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油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粮油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协助做好粮油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等部门和粮油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建立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在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对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油经营者),进行如下监督检查:

(一)收购粮油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收购粮油是否使用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是否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有无损害农民和其他粮油生产者利益的现象。

(三)收购粮油是否及时向出售粮油者支付粮油款,有无接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报告粮油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粮油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储存粮油,是否存在粮油与可能对粮油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现象,储存中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储存活动中的粮油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粮油运输是否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六)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有无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陈化粮的现象。

(七)收购、加工、销售粮油是否执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八)粮油收购、销售、储存、加工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保留粮油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九)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收购、销售活动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十)粮油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的监督检查,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第九条 粮油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承担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一条 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粮油流通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立案并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需要移交的,及时移交有关机关、部门处理。

(四)对违反粮油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油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处罚的,提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

(六)提出包括被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的监督检查报告。

(七)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八)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关于粮食的政策

粮食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一切其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生产,都要以粮食为消费的起点。粮食安全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

法律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三、粮食安全要做到什么

法律分析:四要。有资金更要有粮食。有粮更要有中国粮。有粮更要有高质量。有粮更要有预警体系。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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